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继续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延续实施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下调政策,各县(市、区)具体应税范围及适用税率按照本通知所附《山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及适用税额表》执行。
本通知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此前下发的各县(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及适用税额的通知、批复,同时废止。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继续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延续实施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下调政策,各县(市、区)具体应税范围及适用税率按照本通知所附《山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及适用税额表》执行。
本通知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此前下发的各县(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及适用税额的通知、批复,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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