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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财政厅政务办事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

晋财办〔2015〕20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为推进“阳光行使权力”,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完善政务办事公开制度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5〕20号)要求,结合我厅实际,现制定《山西省财政厅政务办事公开制度(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财政厅政务办事公开制度(试行)

山西省财政厅

2015年3月18日

附件:

山西省财政厅政务办事公开制度(试行)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完善政务办事公开制度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5〕20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厅机关建设,增强工作透明度,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为社会各界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的主要内容

我厅政务办事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

1.本厅职能、机构设置等信息。

2.财政数据信息,主要包括:财政收支执行情况、预决算信息、重大专项资金信息等。

3.财政工作相关政策、制度、法律、法规等信息。

4.专项信息,主要包括:(1)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目录信息;(2)行政审批信息;(3)政府采购信息;(4)人员招录和公开选拔干部等人事管理情况;(5)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相关信息;(6)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相关资料;(7)其他需向公众公开的专项工作信息。

5.其他应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公众关心的财政工作热点、难点问题信息,涉及财政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信息,以及需要群众知情、参与、监督的事项信息。

二、公开的原则

(一)依法公开的原则。所有公开的信息都应符合中央及我省的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公开的内容除国家保密的事项外,都应采取适当方式公开。

(二)真实可信的原则。公开的内容应当真实可信。

(三)及时公开的原则。有公开时间要求的,公开的内容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开,其它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应予公开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公开。

(四)注重实效的原则。要从实际出发,公开内容简洁明确,讲求实效,突出财政部门业务特点。

(五)方便群众、有利监督的原则。信息公开要方便群众查找,方便群众办事,便于公众对财政工作进行监督。

三、公开的主要形式

我厅政务办事信息主要采取门户网站、政府公报、厅内公示牌、微博、新闻媒体、发布会等形式予以公开。我厅政务办事公开的主要内容都应在门户网站公开,充分发挥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主要渠道的作用。同时,根据不同公开事项,采取适当方式,拓宽公开渠道,财政重大政策应按照省政府要求在政府公报上公开;各专项工作的办事流程、注意事项等应在厅各处室公示牌、厅内大屏幕公开;重大财政政策的实施应在新闻媒体刊文、召开新闻发布向社会公开;公众关注的财政信息、社会热点信息等可在微博上公开。各公开形式之间应相互衔接、互相补充完善,最终实现社会公众方便、快捷、准确了解财政信息的目的。

四、公开的时限

财政预决算公开内容应按照财政部及我省的有关要求予以公开,即在批复(批准)预决算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

行政审批事项应在《山西省财政关于印发〈山西省财政厅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晋财办〔2015〕17号)规定的各项审批时限内办结并在适当范围公开。

收费(基金)目录信息应根据变动情况随时更新公开信息。

其他公开事项根据相关规定做到及时公开。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厅政务办事公开工作由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厅政务办事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我厅政务办事公开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厅办公厅室主任兼任,办公室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处室的相关人员。

(二)突出工作重点。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我厅政务办事公开工作与我厅日常工作有机结合将政务办事公开的内容和程序嵌入到各业务处室日常工作的各个环节中,社会公众最关心、最需要了解的问题作为公开重点,及时、全面、有效地进行公开。

(三)加强监督检查。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我厅政务办事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政务办事公开内容是否全面;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公开;公开程序是否合法公正;社会各界是否对开结果满意等。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办法,限期进行整改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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