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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731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朱瑞华代表:

您与其他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汾西矿业集团南关煤矿有限公司等两座煤矿税收问题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煤矿收入税费划分涉及财税体制,现行财税政策对地下资源跨界开采后税费收入的划分没有明确政策规定,因此,目前此类情况税费收入的分割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近年来,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已联合相关部门明确了华晋焦煤公司所属王家岭煤矿、西山晋兴能源公司所属斜沟煤矿的税收划分政策。

关于山西汾西矿业集团南关煤矿有限公司、山西灵石红杏鑫鼎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税费收入在灵石县和霍州市之间划分的问题,涉及晋中、临汾两市及其所属灵石县、霍州市,需要相关市县政府先行协商。在协商的基础上,由市政府以正式文件将两座煤矿的税费划分意见请示省政府。我厅将根据省政府的批办意见、参考已办理煤矿税费划分方法及时提出税费划分建议方案,并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后发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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